岳飛評傳最新章節_紀實文學、文學、架空歷史_龔延明著_精彩無彈窗閱讀

時間:2016-11-02 23:42 /穿越架空 / 編輯:高凡
獨家完整版小說《岳飛評傳》由龔延明著所編寫的鐵血、戰爭、軍事類小說,主角秦檜,紹興,岳飛,情節引人入勝,非常推薦。主要講的是:②兼黃復州漢陽軍德安府制置使:復,復州,屬荊湖北路,治所在今湖北省天門。黃,黃州,屬淮南西路,治所在今湖北省黃岡。漢陽軍,屬荊湖北路,與鄂州隔

岳飛評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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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角名稱:岳飛,紹興,秦檜,建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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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岳飛評傳》線上閱讀

《岳飛評傳》第41部分

②兼黃復州漢陽軍德安府制置使:復,復州,屬荊湖北路,治所在今湖北省天門。黃,黃州,屬淮南西路,治所在今湖北省黃岡。漢陽軍,屬荊湖北路,與鄂州隔江相對,治所在今武漢市區。德安府,屬京西南路,治所在今湖北省安陸。此係岳飛於紹興四年五月一所增加的軍事轄區。總歸起來,岳飛至此,擔任制置使所轄軍事範圍,包括今江西、湖南、湖北三省大部或小部。制置使為軍事職務。

③清遠軍節度使:節度使,武臣加銜,也可稱加秩(因包括增加相應俸祿),系武臣加銜系列(自史而上)之最高一階,為宋代崇高的銜頭,殊不易得。節度使之名,始於唐代,唐代節度使,專制一方,掌有兵、民、刑之政,生殺予奪之實權,除宰相之外,它官無與比。入宋,趙匡胤大削藩鎮嗜荔權,剝奪了節度使統治一方之大權,雖存其名,實不赴鎮任職,僅作為武官一種顯銜,品秩。因待遇極高,月俸料錢一項,就達四百貫,宰相止三百貫,比宰相所得料錢還高。其餘恩數視執政官,故不授,文臣曾任宰執的元勳重臣,或授以節度使,作為優禮。一般只授予皇帝近屬及有大功之武臣。節度使為從二品官。

又,清遠軍為節度使之軍額,節度使不能帶州、府名,須以某軍稱之,即所謂“軍額”之意。如南宋臨安府,其軍名為寧海,若以臨安地望為節度使建鎮之處,只稱寧海軍節度使,而不能稱臨安府節度使。又如揚州,軍名淮南,領揚州地望之節度使,只能稱淮南軍節度使;再如江寧府(今江蘇南京市),軍額為建康,其節度使稱建康軍節度使,而不能稱江寧府節度使等等。此處,岳飛為清遠軍節度使,“清遠”為軍額,其地望在廣南西路融州(相當於今廣西融苗族自治區),並不赴融州建鎮。

④湖北路荊襄潭州制置使:此仍為所兼軍職。湖北路為荊湖北路之省稱,領府二:江陵、德安;州十:鄂、復、鼎、澧、峽、嶽、歸、辰、沅、靖;軍二:荊門、漢陽。至南宋,升鼎州為常德府。湖北路包括今湖北省大部、湖南省之一部。荊襄:即襄陽府,領六縣、屬京西南路。襄陽為魏晉荊州,故有荊襄之稱。“荊”非“荊南(即江陵府)”之略稱,江陵府已包括在湖北路之南(參《玉海》卷十九)。襄陽府即今湖北襄樊市一帶。潭州,屬荊湖南路,故獨立標出,其治所在今湖南省沙市。

⑤特封武昌縣開國子、食邑五百戶、食實封二百戶:開國子屬爵級。宋爵級因時不同,孫逢吉《職官分紀》所載北宋《元官品令》,分爵級為十:王,正一品;嗣王、郡王、國公,〔郡〕公,從一品;開國縣公,從二品;開國侯,正三品;開國伯,正四品;開國子,正五品;開國男,從五品。而南宋《慶元條法事類》所載《官品令》之十級爵名,卻有不同處:王為正一品,嗣王、郡王、國公為從一品,開國郡公為正二品,開國縣公為從二品,開國侯為從三品,開國伯為正四品,開國子為正五品,開國男為從五品。《宋史·職官志》所列爵級為十二:王、嗣王、郡王、國公、郡公、開國公、開國郡公、開國縣公、開國侯、開國伯、開國子、開國男。但它註明:嗣王、開國郡公、縣公不封,實際上為九級。

按宋代爵制,開國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五等,都隨封食邑:三百戶以上食邑封開國男,五百戶以上封開國子,七百戶以上封開國伯,一千戶以上封侯,二千戶以上封公。並規定:開國伯、子、男三等都帶某縣之名,開國侯以上方帶郡名。所以岳飛賜爵級“開國子”,其帶一“武昌縣”名。這武昌縣不是岳飛封土,掛虛名而已。其領食邑則為五百戶,與爵制相符。但按故事,食邑須至一千五百戶以上方加食實封,而岳飛不但越過開國男之爵級,且於食邑五百戶這一檔上就加食實封二百戶,所以稱為“特封”,由此亦可見岳飛軍功之大,使皇帝刮目相待。又,食邑為虛授,標誌等差而已。食實封隨月給俸給錢,一戶折錢二十五文,岳飛食實封二百戶,計增月俸錢五十千。

紹興五年(1135)岳飛三十三歲

清遠軍節度使、神武軍統制、湖北路荊襄潭州制置使、特封武昌縣開國子、食邑五百戶、食實封二百戶。

二月一,鎮寧崇信軍節度使、神武軍統制、荊湖南北襄陽府路制置使、武昌郡開國侯、食邑一千戶、食實封四百戶。

二月十二,鎮寧崇信軍節度使、神武軍都統制、荊湖南北襄陽府路制置使、武昌郡開國侯、食邑一千戶、食實封四百戶。

七月二十三,鎮寧崇信軍節度使、神武軍都統制、荊湖南北襄陽府路制置使、武昌郡開國侯、食邑一千五百戶、食實封六百戶。

八月三,鎮寧崇信軍節度使、神武軍都統制、荊湖南北襄陽府路蘄黃州制置使、武昌郡開國侯、食邑一千五百戶、食實封六百戶。(按:何月命岳飛兼蘄黃州制置使,失檢,權依紹興五年八月三《照會添置將分省札》,載《金佗續編》卷六)

九月十一,檢校少保、鎮寧崇信軍節度使、神武軍都統制、充荊湖南北襄陽府路蘄黃州制置使、武昌郡開國公、食邑二千戶、食實封八百戶。

十二月一,檢校少保、鎮寧崇信軍節度使、神武軍都統制、湖北襄陽府路招討使、武昌郡開國公、食邑二千戶、食實封八百戶。

十二月二,檢校少保、鎮寧崇信軍節度、行營護軍都統制、湖北襄陽府路招討使、武昌郡開國公、食邑二千戶、食實封八百戶。(按:岳飛所統神武軍於是改為行營護軍之,在岳飛奏札中,卻未簽署行營護軍都統制軍銜,三省所下省札也不書此銜)

〔考異〕

①李安將加檢校少保視為加爵:“紹興五年(1135),三十三歲,官名:官同、加爵授檢校少保、封武昌郡開國侯、又晉封武昌郡開國公。職稱:……荊湖南北襄陽府路招討使、兼營田使。”(《嶽武穆歷任官職一覽表》)

按:檢校官系加官,非爵名,李安將檢校官列入“爵”名,非是。趙彥衛《雲麓漫鈔》卷十:“中興用武,……置三公、三少檢校官,即檢點之義,未與正官,且令檢點其事。”

②岳珂《行實編年》未系“蘄黃州制置使”銜:“紹興五年,乙卯歲,年三十三。除鎮寧、崇信軍節度使,充湖北、荊、襄、潭州制置使。除荊湖南、北、襄陽府路制置使,升都統制。加檢校少保。除湖南、北、襄陽府路招討使。”(《金佗編》卷六)

按:岳飛授兼蘄黃制置使之詔,雖未檢獲,但據七月二十三《明堂加食邑五百戶、食實封二百戶制》,未見兼帶蘄黃制置制書,而依《照會添置將分省札》(八月二)已見帶有此銜分析,降詔時間總在七月二十三至八月三之間。《金佗續編》卷二《明堂加食邑五百戶、食實封二百戶制七月二十三》:“……可特授依鎮寧崇信節度使、神武軍都統制、充荊湖南北襄陽府路制置使、加食邑五百戶,食實封二百戶,封如故。主者施行。”《金佗續編》卷六《照會添置將分省札》:“右奉聖旨:依已行事理,今札荊湖南、北、襄陽府路、蘄、黃州制置使嶽節使照會施行。准此。紹興五年八月三,押押。”

③十二月一,岳飛遷湖北襄陽府路招討使,而《宋史·高宗紀》五稱:“以岳飛為荊湖南弱襄陽府路蘄黃州招討使”,《行實編年》則謂“荊湖南北路、襄陽府路招討使”(卷之三)。

按:岳飛從六月十八起,三次上奏乞解制置使軍職,原因是每入夏天“兩目赤昏、飲食不”,害眼疾。但均未獲準。十二月一,由制置使湖北路襄陽府路招討使,既不帶“湖南路”,又不包括蘄黃地區。《宋史·高宗紀》與《行實編年》記載皆有出入。《除湖北、襄陽招討使省札》:“右三省、樞密院同奉聖旨:岳飛除湖北、襄陽府路招討使,除別降付外,今札新除湖北、襄陽府路招討使、檢校嶽少保照會。紹興五年十二月一,押押押。”(見《金佗續編》卷六)

《兼營田使省札》:“三省同奉聖旨:荊湖北路、襄陽府路招討使岳飛……”(見《金佗續編》卷六)

《系年要錄》卷九十八:“紹興六年二月庚子,湖北襄陽府路招討使岳飛……”

④李安《官職一覽表》有“兼營田使”之銜。《嶽武穆歷任官職一覽表》:“紹興五年(1135),三十三歲,官名:官同、加爵授檢校少保、封武昌郡開國侯、又晉封武昌郡開國公。職稱:荊湖南北襄陽府路招討使、兼營田使。”

按:岳飛兼營田使事在紹興六年二月四,《一覽表》將此事繫於紹興五年,誤。

《金佗續編》卷六《兼營田使省札》:“三省同奉聖旨:荊湖北路、襄陽府路招討使岳飛,川、陝宣副使吳併兼營田使。右札湖北、襄陽府路招討使、檢校嶽少保。紹興六年二月四,押押。”

⑤岳珂《行實編年》與《宋史·岳飛傳》謂岳飛已於紹興五年被授予國公封爵。

《宋史·岳飛傳》:“紹興五年,……詔兼蘄黃州制置使,飛以目疾乞辭軍事。不許。加檢校少保,封公。”

《行實編年》卷六:“紹興五年,乙卯歲,年三十三。除鎮寧、崇信軍節度使,充湖北、荊、襄、潭州制置使。除荊湖南、北、襄陽府路制置使,升都統制。加檢校少保。除湖南、北、襄陽府路招討使。九月封鄂國公。”

按:岳飛於紹興五年九月十一加檢校少保,並爵位,由武昌郡開國侯封武昌郡開國公,在十二等爵中,屬第六級;而《行實編年》所謂封“鄂國公”,“國公”屬第四爵級,與“武昌郡開國公”顯非同一回事。《編年》與《宋史·岳飛傳》失誤甚明。

《檢校少保加食邑制(九月十一)》:“鎮寧、崇信軍節度使、神武軍都統制、充荊湖南、北、襄陽府路、蘄、黃州制置使、武昌郡開國侯、食邑一千五百戶、食實封六百戶岳飛……可特授檢校少保,依鎮寧崇信軍節度使、神武軍都統制、充荊湖南、北、襄陽府路、蘄、黃州制置使,加食邑五百戶,食實封二百戶、封開國公,封如故。主者施行。”(《金佗續編》卷二)

〔釋〕

①鎮寧崇信軍節度使:岳飛由清遠軍節度使升為鎮寧崇信軍節度使,即由一鎮之節度使升為鎮寧軍、崇信軍兩鎮節度使,這是增寵加秩的優禮。南宋武臣領兩鎮節度者,為數甚少,自建炎三年起,韓世忠始領武勝、昭慶兩鎮節度使,繼有張俊、岳飛、劉光世、楊存中、吳璘、呂文德,共七人。鎮寧軍、崇信軍均為軍額,者地望開德府(北宋時,屬河北東路;南宋時為金大名府路開州,相當於今河南省濮陽縣);崇信軍,地望為隨州(南宋屬京西東路,治所在今湖北隨縣)。

②荊湖南北襄陽府路制置使:荊湖南路、荊湖北路制置使兼京西南路襄陽府、隨州、郢州、唐州、鄧州、信陽軍制置使。襄陽府路非行政區劃,系軍事需要而設的軍管區。仍隸京西南路。襄陽府路始置於紹興四年八月二十六,置帥府,措置襄陽府、隨州、郢州、鄧州、唐州、信陽軍諸軍事(見《系年要錄》卷七十九)。

③武昌郡開國侯:開國侯,屬第九等爵級,凡開國侯以上都帶郡名,故改武昌縣(開國子)為武昌郡。周必大《玉堂雜記》卷中:“蓋五等伯、子、男用縣名,至侯則升郡。……如原系吳興縣開國伯,則封吳興郡開國侯。”宋代軍額、郡名均有定製,如越州(紹興府)節度軍額為鎮東軍,郡名會稽;潭州軍額為武安軍,郡名沙;臨安府(杭州)軍額為寧海軍,郡名餘杭;建康府軍額為建康軍,郡名為江寧;沙州軍額為歸義,郡名焞(敦煌)……等等。爵封郡、國,都有規範,未能隨意為之。此“武昌郡”屬書誤。“武昌”非郡名,系軍額,郡名為江夏(鄂州)。南宋知制誥者,間有混淆軍、郡、縣名者,此誤未足為怪。

④神武軍都統制:都統制為神武軍最高軍事官,下轄神武軍左、右、、中五軍統制。

⑤檢校少保:屬檢校官,是加官的一種,非正官。不帶“檢校”兩字之少保為正官。北宋檢校官自檢校太師至部員外郎共十九階。元豐新制,除保留三公、三師帶檢校官外,一律罷去,則只保留六階。南宋設檢校官意義在於:授予久領節度使的武臣、文官,作為一個升遷臺階,如武臣節度使自檢校少保累加至檢校少師,則拜太尉;文臣累加至檢校少師則拜開府儀同三司。“中興用武,節度一轉即入開府儀同三司,再轉為少保,以太速故,又取未改官制檢校官,置三公、三少檢校官,即檢點之義,未與正官,且令檢點其事。”(《雲麓漫鈔》卷十)

⑥武昌郡開國公:開國公屬第六等爵級。故事,開國公帶郡名。武昌系軍額,其郡望在鄂州,郡名應為江夏。按制,應書“江夏郡開國公”,稱“武昌郡開國公”未確,屬當制者之誤。湖北襄陽府路招討使:即荊湖北路、襄陽府路(屬京西南路)招討使。招討使,古官,宋朝熙寧間始置,職掌轄區內軍事、討平群盜,軍情急,許不經上奏自行處置,即有“宜”之特權。其地位在制置使之上,宣司之下。至南宋孝宗時,招討使“蓋遙領其地,非張(俊)、嶽(飛)之比也”(參李心傳《朝雜記》甲集卷十一《招討使》)。

⑦行營護軍都統制:紹興五年十二月二,南宋政府考慮到“神武系北齊軍號”,有重名之嫌,於是降詔易以“行營護軍”之名,神武軍改稱行營中護軍,左軍改稱護軍。軍稱護軍,劉光世所部御巡衛軍改稱左護軍,吳所部人馬稱右護軍。經過此番更,岳飛軍番號即為“行營護軍”,岳飛都統制軍職不

詔書規定“(行營護軍各軍)並聽本路宣、招討司節制”(見《系年要錄》卷九十六)。這就是說,行營護軍受宣使、招討使管轄,行營護軍官地位低於宣司使、招討司使;又,其時湖北路未置宣司,荊湖北路招討使就成了該地區最高軍事官,護軍都統制之名被招討使所掩蓋了,這也許是岳飛與三省在公文中署銜均不帶“行營護軍都統制”頭銜的原因。如岳飛《梁興奪河申省狀》:“檢校少保、鎮寧、崇信軍節度使、荊湖南(按:‘南’字疑衍)、北、襄陽府路招討使岳飛狀申……”(《金佗編》卷十八)

紹興六年(1136)岳飛三十四歲

檢校少保、鎮寧、崇信軍節度使、行營護軍都統制、荊湖北路襄陽府路招討使、武昌郡開國公、食邑二千戶、食實封八百戶。

二月四,檢校少保、鎮寧、崇信軍節度使、行營護軍都統制、充湖北路襄陽府路招討使、兼本路營田使、武昌郡開國公、食邑二千戶、食實封八百戶。

二月十,檢少保,鎮寧、崇信軍節度使、行營護軍都統制、充湖北、京西南路招討使、兼本路營田使、武昌郡開國公、食邑二千戶、食實封八百戶。

二月三十,特許岳飛北伐偽齊境內時,於銜內帶上河東宣副使及節制河北路之名,即署銜:檢校少保、武勝、定國軍節度使、湖北、京西河東路宣副使及節制河北路、兼本路營田使、武昌郡開國公、食邑二千五百戶、食實封一千戶(按:行移湖北以內及申奏朝廷、行府文字署銜,仍依三月二官銜不)。

三月二,檢校少保、武勝、定國軍節度使、湖北、京西路宣副使、兼營田使、武昌郡開國公、食邑二千五百戶、食實封一千戶(按:行營護軍都統制似已無實際意義,宣司副使為“大帥”之稱,故史籍不復將行營護軍都統制列入銜中,本文姑從之)。

四月八,起復檢校少保、武勝、定國節度使、湖北、京西路宣副使、武昌郡開國公、食邑二千五百戶、食實封一千戶。

〔考異〕

三月二,岳飛遷湖北路京西南路宣副使,檢校少保如故,此記載見於《系年要錄》、《宋史·高宗紀》、《武勝定國軍節度使、充湖北京西路宣副使制》;唯獨《嶽侯傳》謂岳飛於紹興六年“加少師、武勝定國軍節度使、湖北京西路宣使,江夏駐紮”。岳珂《行實編年》謂“三月,易武勝定國兩鎮之節,除宣副使,置司襄陽”;但在《家集》卷五《辭宣副使札子》中,卻出現“五月十八”收到金字牌遞到樞密院札子,通知岳飛已遷為湖北京西南路宣副使的記載,是“五月十八”,抑或“三月十八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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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龔延明著 型別:穿越架空 完結: 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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